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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诈骗罪有几种?都立案了吗?面对犯罪,要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无孔不入的诈骗让多少人上当受骗!那么怎么才能遏制这种犯罪行径呢?2017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网曝最大助考诈骗案审怎么回事?据悉,昨天上午,这起规模巨大、组织层级齐全的助考诈骗案14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5项罪名在北京市海淀法院接受审理。据了解,该案是目前破获的规模最大、组织层级最全的一起助考诈骗案。
2017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2017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大助考诈骗案审 “真题包过,如有需要,请加QQ×××××××。” 每逢大考前夕,报完名之后,就有很多考生收到这样的短信,然而殊不知这是一大骗局。
北京海淀检察院科技犯罪检察部检察官白磊对记者介绍说,在国家级考试报名结束后,助考诈骗集团利用黑客等途径,再与诈骗团伙合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00余万条,继而将谎称可以提供真题的短信向考生推送,从而诈骗考生钱款。
昨天上午,这起规模巨大、组织层级齐全的助考诈骗案14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5项罪名在北京市海淀法院接受审理。据了解,该案是目前破获的规模最大、组织层级最全的一起助考诈骗案。
据悉,本案将择期宣判。
陈女士是北京某大学的一名学生,2015年5月17日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骗。
陈女士称,2016年4月16日18时许,她收到一个手机短信,对方称是卖翻译考试资料的,后来她就加了对方QQ,对方称只要840元就能于考前6天给她考试资料,当天她就通过支付宝给了对方840元。2016年5月16日9时30分许,同一个人给她打了电话让其查看邮箱内的考试资料。她看到有考试资料,但是有密码,还有一份保密协议。对方让其交4000元的保密保证金,然后她就用支付宝给对方汇了4000元,对方还要风险保证金,她就又给对方汇了6000元,然后对方又要8000元的内部人员风险承担金,她就感觉上当受骗了,就没给他继续汇钱,随后报警,总共给对方汇了10840元。
之后陆续有人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骗。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顺藤摸瓜,抓获了两个犯罪团伙。
3月8日上午10点半,14名被告人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受审。检方指控,2015年至2016年间,曾某国、肖某文、王某洋、蒋某刚等被告人伙同他人,通过向考生发送诈骗信息以谎称可以提供考试试题、考试答案、考试改分为由,实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检方指控,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广东省非法获取包括本市公民在内的个人信息共计三千余万条;张某在广东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余条;林某文在广东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四十余万条,并试图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取不法利益未果;李某1、方某东在广东省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一百五十余万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元。
为实施上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16年8月,被告人肖某成、吴某林主动前往湖南省衡阳市曾某国等人暂住地,并在各自的笔记本电脑中下载诈骗话术单,登录诈骗所用QQ账号。
据本案承办检察官白磊介绍,这次是从获取个人信息的源头到实施诈骗全链条打击了犯罪团伙。
2017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网友骗女子425万,2017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是怎样的?近日,广州天河警方侦破一起跨国诈骗团伙在中国境内实施诈骗的案件,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
遇“真诚”外国网友
借他3万人民币他还140万美元
2016年8月,在湖北省武汉市一家会所当职业经理人的李女士,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一名自称Stevenson的外籍男子。对方自称美国人,是海上石油钻井项目的高级工程师,妻子离世,抚养一个儿子。两人聊得很投机,渐渐地,李女士把对方当成了知心好友。
2016年11月4日,对方称其在海上工作无法汇钱给住院的儿子,想请李女士帮忙汇钱,并承诺还钱。李女士同情对方,便将3万元人民币汇到对方指定账户。
第二次洗成的红色美元
2017年2月下旬,Stevenson联系李女士,称要还钱,但要通过一家外国快递公司邮寄140万美元过来,并称偿还借款后,一部分将赠予李女士作为感谢,剩下的让李女士帮他存起来待他来中国发展时用。之后,李女士接到数封来自该快递公司要求支付快递费、出关费、清关费等费用的邮件。李女士觉得只有帮他取包裹才能拿回自己的钱,支付的费用也可算到借给对方的款项里,便支付了约25万元人民币。之后,李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某国驻广州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电话,请她到广州领包裹,并指定其入住天河一高档酒店。
见黑纸洗成美元
事主完全相信支付7万元人民币办事费
今年3月2日,李女士来到广州,接机的是一位自称快递公司的代理人Anderson。对方带李女士来到天河区一高档酒店。在酒店房间里,对方拿出一个黑色行李箱,告诉李女士,这就是Stevenson寄给她的包裹,里面是140万元美元。
当着李女士的面,嫌疑人在酒店洗美元。
对方打开行李箱以及里面的保险箱,只见里面满满一箱黑纸。对方拿起一张黑纸说:“这就是美元。为了逃避海关检查,箱里的美元都经过特殊处理掩人耳目,只要涂上特制药水就能复原。”随后,对方掏出一小瓶药水,涂在几张黑纸上,再用清水反复清洗,几分钟后这几张黑纸果然“复原”成了美元。对方把这次药水“洗”出来的1800元美元交给了李女士。“亲眼”见识了黑纸变美元的过程,李女士相信了对方,支付了办事机构费用7万元人民币。
对方说:“需要购买大量的特制药水才足以将一箱黑纸全部‘复原’成美元,大概需要15万美元(约107万元人民币)。”
“药水出了问题”
15万美元买药水后又付80万人民币买防腐剂
回到武汉的李女士凑齐钱后,在支付完买药水的费用后,3月上旬,李女士又来到广州入住同一家酒店。这次Anderson带来一大瓶药水,并再次演示“洗”美元过程。但这次演示中,黑纸并没有“洗”成正常美元,而是“洗”成红色美元。
对方解释说这是特制药水出现问题,需要将这些变红的美元拿到办事机构的化学实验室恒温保管才可以完全“复原”,并要求李女士再支付约80万元人民币购买防腐剂,免得美元变质。害怕美元“复原”不了的李女士继续支付该笔费用。随后,对方让李女士回武汉等消息,并把行李箱拿走了。
连环被索巨款
前后支付425万人民币怀疑被骗才报警
3月19日,Anderson又以需要办理公函为由,要求李女士支付约45万元人民币。因着急拿回自己的钱,李女士在付完该笔费用后,便向Stevenson抱怨Anderson工作能力不行,要求快递公司更换代理人。随后,快递公司换了一个自称Peter的代理人与李女士联系。
3月下旬至4月初,Stevenson和Peter分别以帮忙给儿子汇生活费、给办事机构保管费、购买“孵化器”等理由,多次要求李女士汇款共158万元人民币。李女士有所怀疑,但担心投入的钱打了水漂,只好继续支付。
4月2日,Peter再次以购买化学剂为由要求李女士支付费用,前后共支付425万元人民币的李女士终于察觉可能被骗,急忙向天河警方报警。
冻结账户挽回百万
男网友为中国女子
对于这起疑似跨国诈骗团伙在中国境内实施诈骗的案件,天河警方在接到报警当天,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并紧急冻结事主提供的涉案账户,为事主挽回近百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由于事主描述的嫌疑人是外国人,一时难以确认其真实身份。经过近两周的连续奋战,专案组发现一中国女子冼某(40岁,广州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顺藤摸瓜,掌握到冼某落脚于白云区元下底路一带,同时发现其与几名外国人士来往甚密。
4月19日,警方在白云区某公寓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冼某,并在其住处搜出涉案的银行卡。5月12日,警方在白云区某宾馆抓获犯罪嫌疑人Johnson(男,37岁,外籍人),同时在其租住的天河区一出租屋内,缴获“洗”美元用的行李箱、保险柜、药水瓶、白色粉末,以及大量美元大小的黑纸等一批作案工具。6月2日,警方又循线在白云区抓获犯罪嫌疑人Dodo(男,43岁,外籍人)。
真美元涂黑再洗
博取信任后骗钱
3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作案行为供认不讳:冼某负责提供银行账户收取汇款并到银行取现,Johnson负责扮演在李女士面前演示“洗”美元的“Anderson”,Dodo负责准备作案工具。
犯罪嫌疑人Johnson向警方交代了“洗”美元骗术: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已处理成黑纸的真美元,当着李女士的面“复原”,再将这些“复原”的真美元交给李女士保管以博取她的信任,以购买特制药水、防腐剂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而保险柜里的黑纸,则是形状、大小都与美元相似的纸张。
目前,天河警方已依法对涉嫌诈骗的Johnson、Dodo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对涉嫌诈骗的冼某采取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17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
一、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诈骗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地方具体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8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
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诈骗罪: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20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018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
一、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诈骗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诈骗罪量刑标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地方具体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8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
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诈骗罪: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20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