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13 21:03:25
土葬是传承千年的习俗!随着现代文明的推进,人口数量剧增,增加了可耕地的危机!火葬势在必行!可是强制火化是谁提出来的?中国火葬是谁提出来的?火葬虽然暂时民怨,但功在千秋,利国利民!现在火葬已经深入人心,在2018最新殡葬管理条例中有哪些改进?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2018最新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强制火化是谁提出来的
1997年,《丧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火葬。
随着中国人口数量的大幅增加,土地尤其是耕地愈发稀缺,逐渐成为禁止土葬的最主要原因。但是在1985年国务院公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之前,推行火葬的工作并不顺利,尤其是在农村,不少地区不具备建立火葬厂的条件,不少农民都是先火葬,然后再入棺土葬,非但没有节约成本,反而有些劳民伤财。
1997年,《丧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火葬,该条例规定:
人中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现代文明社会,土葬不符合环保理念,执法背离文明规范肆意妄为,带给当事人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更不具正当性。
安徽泾县农民程朝穆去世后土葬,土葬3天后,坟墓被公务人员强行挖开,棺椁被浇柴油烧成灰烬。对此,该县民政局局长胡厚永称,是按照规定执行。这种粗暴的执法方式,引起了死者亲属的极度愤慨,更有律师认为此举涉嫌侮辱尸体犯罪。
从法律上分析,民政局启动行政执法,乃是因为当事人并未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火葬,但采取挖坟火化的强制执行,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2012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也废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文。不知泾县民政局所谓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究竟何指?
更重要的是,这种明显违法的执法行为,直接构成对公民的精神伤害。当地民政部门或许并无侮辱死者的意图,但其行为却在客观上造成了侮辱的结果。即便是火葬,也应按照一定的庄严程序安排,而非简单地将坟挖开对棺木浇柴油烧毁,连骨灰都找不到。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扒人坟墓是一种十分恶毒的人格侮辱,在古代则被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现代文明社会,土葬不符合环保理念,执法背离文明规范肆意妄为,带给当事人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更不具正当性。
国人自古奉行死者为大,入土为安,而土葬在当今许多农村依然盛行,这种深刻在传统文化心理层面的情愫,可能与现代殡葬执法相冲突。对此,通过柔性手段而非简单粗暴的方式,在对传统保持应有敬畏的基础上实现执法目的,应是文明执法的内在要求。遗憾的是,泾县民政局在动用执法权时,既忽略了更高法律规范的效力,又低估了民间传统文化心理的反抗,最终使自己陷入既违法又违背情理的困局。
从之前广受批评的平坟运动,到这次挖坟火葬的强制执法,行政部门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似乎并未找到一个有理、有利、有节的方式。面对祖先崇拜、奉行孝道、封坟护道等传统文化价值,执法部门既要尊重“入土为安”的民间心理,又要推行火葬的现代文明殡葬改革,破解困局的关键在于:法律依据上没有瑕疵,执法程序上充分正当,善后处置中充满人情。
与其死后强制火葬,不如生前趁早移民
清明节快到了,那些为逃避强制火葬而自杀的安庆老人,已经离世近两年了。他/她们的死令当时舆论一片哗然,但近两年的时间过去了,强制火葬制度并没有撼动半分。
安葬方式是一项公民自由
以前,我也没有太多考虑过个人的“终身大事”,青春日子一大把,哪会考虑几十年以后的事情。
不过,年龄渐长,长辈至亲渐次离开,政府殡葬改革又花样频出,我也不由得不开始想一想——今后,是要听出政府号令,从快从简火葬,让自己的灵魂随着火葬场的烟囱一道升天,然后,挫骨扬灰一了百了;还是完完整整、安安静静地长眠地下,说不定千年之后,还能变成一个大粽子,出来吓人一跳。
杯具的现实是,在这个无神论的国度,身为汉族人,身在文明都市,在强制火葬制度下,我等并没有选择的自由。你可以魂归大海,魂归故土,青山处处埋掉,亦或有方便法门,多快好省把骨灰寄存在格子间,死后照样过集体生活,跳广场舞,不孤单。但你不能不火葬,不能不经过火之试炼,不能不爬烟囱。
我一直相信,自由失去的地方,即是权力作恶的起点,即是推高一切社会交易成本的根源。
这是我反对强制火葬的最重要的理由。选择火葬、土葬、水葬,赶科技潮流太空葬,崇洋复古选择古希腊瓮葬,本来是每一个地球人的自由,是自然权利,也是最基础的一项公民权利,但是,在这片土地上说剥夺就剥夺,不会给你讲道理。
丧失自由是“死不起”的起点
总之,剥夺自由是第一步,管制是第二步,第三步就是殡葬垄断和殡葬腐败,最后是各种天价骨灰盒、天价墓地、天价殡葬服务,然后,很多人就开始喊——死不起,死不起!
道理很简单。套用现在流行的互联网术语,强制火葬就是“用户入口”争夺战。如果允许国民有土葬、水葬、太空葬等等自由,用户入口多了,还怎么搞殡葬垄断,民政系统的子子孙孙产业大量用户流失了,还怎么赚钱。
只要能保证殡葬行业继续垄断用户入口,然后,就可以通过火葬场将用户和骨灰盒、花圈、停尸、尸体美容、寿衣、墓地销售等等一切“连接”起来,将官员、老板、情妇、七大姑八大姨“连接”起来,形成一个高度封闭而且利润率极高的“生态”。
废除管制,殡葬业态不可限量
如果我们有免于强制火葬的自由,一些民政官员的情妇就没钱买包包了,但市场自然会发挥作用,殡葬业态会更加丰富,并带动相关产业链繁荣。
可以预见的是,土葬会成为一种流行的新趋势,并给中国制造业带来新的机会。
陷入出口困境中的家具制造业,会发现制造棺材会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棺材制造手艺在一些地方已经接近失传,但市场机会来了,一些棺材制造手工艺人将登堂入室,成为官方认可的工艺大师。坊间将会流传,他们为某国家领导人特制防腐棺材,为某首富特制防腐加天价棺材。
现代工业化生产体系和物流的便利化,必然会催生殡葬产业集群。高速公路旁的大广告牌上将会出现“中国棺材之乡”、“世界殡葬之都”等等令人感到自豪的标语。
如果有环保人士抗议棺材耗费木材,“棺材之乡”不久就会推出不锈钢、钛合金、高分子材料的棺材。这些新品将更加密封、经久、抗压、耐腐蚀。倘若不锈钢棺材成为标配(毕竟现在钢材也是白菜价),以人均死后消耗0.2吨钢材估算,1亿人将消耗2000万吨钢材,这将给中国钢铁行业带来一线生机。
市场化当然会出现殡葬产业的奢侈品牌,但市场同样能够解决平民的殡葬问题。
在“小米模式”下,万能的深圳华强北会立刻发现商机,分分钟推出概念殡葬新品。价格等同于目前的骨灰盒,但使用空间更大、性价比更好、兼具社交属性,并自带防盗报警、湿度监测等等功能的高科技新品——智能棺材将深受大众欢迎。
这绝非异想天开。据报道,去年,英国一家公司已经设计出一种非常有高科技范儿的3D打印智能棺材,它拥有内置显示器,可以播放死者照片幻灯片和其他数字信息,以安慰死者。只要我们放开市场,中国公司打败英国公司,占领世界殡葬市场,将不是难事。
给国民以自由,官办火葬场就会被市场逼入墙角。它们将不得不展开防守反击,采取市场手段进行竞争,价格战、宣传战会让人目不暇接。
“人道火葬,童叟无欺”、“充值办会员,所有寿材2折起售”、“聚划算家庭火葬套餐,一人火葬,全家免费”,“买墓地,火葬免费”……这些促销口号的出现,将来是大概率事件。
殡葬行业插上互联网+的翅膀,用户将涅盘重生。植入了互联网基因的殡葬企业会为争夺用户展开血战,用户将成为最大的获益者。一个用户的价值将因为市场竞争而得到最大化发掘。
小A活着的时候,互联网企业为了争夺这个用户,不惜血本补贴打车、吃饭、泡妞、看电影、做保健。小A死后,从进入太平间的那一刻起,同样有可能享受全程补贴。互联网解决了打车难的问题,只要给大家丧葬自由,市场、互联网同样会解决“死不起”的难题。
至于说,土葬会出现死人与活人争地。这也是一个伪问题。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已经死了几十亿人口,从来没有听说过没地可耕的情况。现在农村土地抛荒,村庄变成鬼村,还有大量荒山可以利用。只要脑洞开大点,这都不是问题。
但——强制火葬不废,殡葬暴利难除。
研习佛学多年,不接受火葬
我也曾研习佛学多年,什么开假、开空的也都明白,就是在火葬这事情上放不下,确切地说是从生理和情感上不能接受。
殡葬师一直被宣传他们的多么不易,多么崇高和伟大,他们不会告诉你,火化间里的真正秘密。这些秘密属于限制级的内容,在此我就不多说了,好奇的同学可以自行搜索了解。
我只想说的是,从火化的整个流程来看,A的骨灰里可能会混杂进B的微尘残渣,从火化炉到骨灰盒转移的过程,“跑冒滴漏”也是正常的,另外,骨灰盒也有可能完全盛不下一个人的所有骨灰,剩下的只能当垃圾处理掉。谁也不知道,最后是少了一根肋骨,还是一根胳膊,亦或最性感的锁骨。
我个人不能接受火葬,也坚决反对强制火葬,选择什么样的殡葬方式是我们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我不反对别人选择火葬。至于最终会怎样,我的态度是,在这个国家,能说的就说,能做的就做,尽人事,听天命。如果,该做的做了,还是改变不了,而自己仍然在“终身大事”上不能接受火葬,那么,与其死后遭遇挫骨扬灰的命运,不如趁着活着多挣钱,尽早移民。
强制推行火葬为何不得民心?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清明时节,很多人再次将目光聚集在火葬上面。众所周知,佛教盛行火葬,其中以佛祖释迦牟尼圆寂后火葬留下舍利子而闻名于世,世界各地的佛教徒纷纷效仿死后火葬的葬式,儒家、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则盛行土葬。到了20世纪,火葬在世界上日渐盛行,这既跟部分人观念的改变有关,也跟部分国家强制推行火葬有关。
中国从古至今都是一个佛教大国,虽然佛教也属于外来教,但在大多数中国人的心目中,佛教的地位是其它宗教所无法比拟的。不过,如今,虽然在全国各地都是庙宇林立,但佛教徒的纯正性却远不能与古代的佛教徒相提并论,很多僧人都是花天酒地,人在庙宇,心在凡间。
中国人对佛教推崇备至,但真正能领悟佛教真谛的人却寥寥无几,虽然每天都有不计其数的人在名山古刹焚香礼佛,但这些人根本目的不在普度众生,而是升官发财,至少也是求个平安。而对于佛教的火化葬式,中国人当中真正愿意接受的还是很少的。
据调查统计,现时中国大陆的火葬比例为53%,美国为26%,英国为70%,日本则超过90%.日本的火葬比例最高,这个结果并不奇怪,日本是个岛国,僧多粥少,不以火葬的方式节约土地将在未来出现很大的问题,估计这有法律强制的因素,也有民众自觉的因素在内。中国大陆火葬比例达到53%,这主要还是因为官方强制推行火葬的结果。
中国人有时候爱咒骂别人“死无全尸”,而入土为安则是绝大多数人的终极愿望。可见,中国人更希望死后能够尸身入土。不难推断,倘若不是因为强制推行火葬,中国大陆的火葬率绝对不可能达到53%这么高。
中国的火葬率能超过半数,在外国人看来,或许是一种文明的表现,其实不然,这反而说明中国距离世界文明越来越远。为何这样说,首先就是因为大多数人死后被火葬并非出于自愿,其次,中国式的火葬并没有做到节约土地等资源,反而比先前的土葬更为铺张浪费。
国务院制定的《殡葬管理条例》自1997年开始实行,从那时起,全国各地不论城乡,都在强制推行火葬。笔者所在地大概是从1998年开始强制推行的,当时,有个别村民为了遵循老人生前的遗愿,才冒险装棺土葬,结果被民政会同公安部门将尸骨挖起火化,有的甚至被强行就地火化,引发了极大的民愤。
不过,胳膊拗不过大腿,绝大多数平民百姓面对恶法和强权的时候,只能是选择服从。开始强行火葬的那些年,每位死者都是骨灰入土。不过,有些老人在生前早早地就准备好了棺材,为了不“浪费”,只能在火化之后又将骨灰入棺,继而棺材入土。渐渐地,骨灰罐子装棺入土逐渐蔚然成风,谁家都不愿落伍。
从思想观念上讲,中国大陆能达到53%的火葬率的确已经够高了,但是,在各地强制推行火葬的情况下,这个比例实在是不算高。可见,对于强行火葬,民众的认可度、拥护度还很低。有调查显示,倘若不实施强行火葬,自愿火葬的大陆人不会超过1%.当然,《殡葬管理条例》只能制约平民百姓,对于有钱有权有势者,往往形同虚设,他们的家庭成员往往可以享受到不火葬的待遇。
事实上,从《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几乎每年都有官方对死者就地焚尸的情况发生,部分为中国国内媒体所报道,并几乎每一次都会引发公众的谴责。就在去年12月19日,安徽泾县农民程朝穆在去世下葬后,坟墓被公务人员强行挖开,棺椁被当场浇柴油烧成灰烬,焚尸行为引发激烈冲突。通过搜索不难发现,类似的事件数不胜数,触目惊心!
2005年,河南孟津县贾学强的父亲去世后安葬,孟津县民政部门误以为遗体没有火化,强行挖出棺木写明死者的姓名、住址并进行游街;2008年,昆明市宜良县一位80多岁的老奶奶仙逝,当地相关部门于死者埋葬次日派出殡葬执法队,将死者的遗体刨出;2011年,河南项城市张厂的父亲去世土葬1个月后,项城市民政局组织上百人于凌晨突击掘坟,家属二十多天后才知遗体被火化;2011年,哈尔滨市阿城区一老太太去世,土葬70天后被当地民政部门挖坟火化……
从知情者那里获悉,即使是火葬场的职工或民政部门的官员,他们当中赞同强行火葬者也比例极低,而政府官员当中比例也不高。然而,为何各级地方政府和民政部门会如此积极地贯彻《殡葬管理条例》,对民众推行强制火葬呢?显然,这是因为有利可图。
众所周知,虽然中国官方强力推行死后火葬,但民政部门并不承担火葬费用,不仅一切费用由民众自理,而且从运尸到火化再到装罐,费用相当昂贵。因为有公权力作后盾,不管经济状况如何,火葬场的生意总是火爆异常。死人对于一般人而言绝对不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对于民政部门而言,就是最大的乐事。
人死以后,需要叫车和叫一大堆亲朋好友一起运到火葬场火化,死前还要化妆,还要租用场地进行遗体告别,并购买骨灰罐装殓骨灰,然后运回家再装棺,再请道士超度亡灵,并寻找一个地方埋葬。很多死者的家属都感到不堪重负,原本在不火葬的情况下,两万元可以办好的丧事,结果需要三到四万元才够。可以说浪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加上火葬过程中的耗油或耗电,每年的火葬总量无疑是对环境的巨大伤害。
中国的耕地虽然在逐年减少,但是,强行火葬对于保护耕地未能起到丝毫的作用。根据当前的这种状况,相关部门应该对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人性化的大修,或者是废止该条例,实施新的贴近民心的《殡葬法》,只提倡不留坟头的火葬、树葬、海葬等,而不强行民众火葬。这才是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精神的,既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形象,也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还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